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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

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来了两位老人,拿着一份诉状和欠条来起诉张三还钱,经询问,得知老人是四川绵阳人,称借款人张三住在汉台,便特意赶来汉台起诉张三,而在核实老人提交的诉状和张三身份证时发现,借款人张三的户籍所在地是陕西安康,老人也不清楚张三是否有在汉台区居住的经常居住地证明。

这种情况在立案大厅时常发生,生活中好多出借人把钱借出去后收不回来,也找不到借款人,由于人员流动性大,寻找起来困难重重,且借款人户籍所在地一般都是外地的,像上面这两位老人无法向法院提供借款人张三经常居住地在汉台区的证明,这就给老人提起诉讼带来不便,那么,这两位老人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首先,民间借贷纠纷也是属于合同纠纷的,合同纠纷就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一般的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条所说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在实践中,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必须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可以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但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管辖地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对此具有选择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诉请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出借人,故在本案中,两位老人作为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张三,是可以选择在当地即四川绵阳直接诉讼,不用再千里迢迢的来外地起诉,也不需要大费周折的去开经常居住地证明。

综上,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可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作为管辖法院;双方没有约定的,起诉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起诉人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大家可以从这些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优先选择,选择一个对自己更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李祎)

责编:朱刚

编辑:鄢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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