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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小银行卡涉大流水 法院这样判

近日,三原法院受理了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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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召集另两名同伙(不起诉处理),分别在三原县一酒店房间和三原县某小区一单元房内,购买二手手机作为工作机,接受他人指令,提供四名同伙(另案)的中国银行卡、手机卡信息,接收网络诈骗资金,然后分转至上家提供的不同银行卡内,李某违法所得6000余元。以上4 张银行卡内接收网络诈骗被害人资金96024.78元。被告人李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并知悉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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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帮助他人转账,上游犯罪虽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被告人转移的钱款系犯罪所得,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受他人指使进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另外将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供稿:三原法院)

责编:朱刚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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