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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法院:公路上堆放晾晒粮食,路人摔伤,谁赔?

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李女士是一家餐饮店的员工,每晚上下班后都是使用两轮电动车返回家中,秋收时节,不少道路都有农户晾晒粮食情况。这天李女士像往常一样骑行两轮电动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途经老张家门前的道路时,由于该路段并无路灯且路面被老张晾晒的谷物及路障所占用,导致李女士不慎滑倒并受伤,事发后,李女士打电话向村干部电话告知此事并报警,当日李女士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女士左膝前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性骨折,经过六十天的住院治疗,李女士身体基本康复出院,但是住院期间产生的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高达三万余元,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李女士遂将老张诉至法院,请求老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呢?

首先,老张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四个方面:第一,行为人从事民事违法行为;第二,造成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事实;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如符合四个构成要件,侵权人就应当因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老张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路面上晾晒谷物及摆放路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造成了李女士骑行电动车行驶至此时不慎滑倒,老张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老张应当对李女士所产生的人身以及财产权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老张和李女士过错责任该如何认定?本案中老张设置路障晾晒谷物的道路是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主要道路,占路本就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为安全事故埋下隐患,加之事故发生于夜晚,老张应当清楚,夜晚在没有路灯的马路上晾晒谷物和摆放路障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纵然其放置了木桩作为路障,但在无路灯的情况下,木桩本身就属于一个安全隐患,导致李女士受伤,老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女士作为老张的同村同组村民,对当地的晾晒农作物的习俗和区域以及交通状况特别是事发路段夜晚没有路灯的情况应当比较清楚,且事发道路也是其每日上下班的必经之路,其未能完全做到谨慎通行,对自己摔倒所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认定老张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女士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九月是丰收的季节,公路上堆放晾晒农作物,不仅影响交通安全,还对粮食安全带来一系列危害。希望大家从本案中汲取教训,自律守法,切莫在道路上堆放晾晒谷物和农作物,否则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将会面临巨额赔偿!(杨昊)

责编:朱刚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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