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下旬,宁陕法院对审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进行当庭宣判,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案现已生效并交付执行。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6日,被告人莫某某在微信群看到日结兼职广告,便通过微信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称需要莫某某提供本人银行卡过账刷“流水”可获得高额报酬。3月20日,莫某某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号、交易密码以及微信支付密码、手机交给诈骗分子使用。
庭审中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诈骗分子通过其提供的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近63万元,非法所得100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了拘役五个月的刑罚。
近年来,在打击网络诈骗电信犯罪专项活动中,宁陕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反诈防骗宣传力度,通过以案普法等形式揭示各种常见的诈骗手段,提高群众的防骗识骗能力,接种好“反诈疫苗”,确保防诈反诈知识入脑入心。(文中均为化名)(周瑞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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