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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律责任分析—以公益诉讼监督为研究视角

摘要:对于石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检察机关可以同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实施处置行为的自然人、技术服务公司以及石油生产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危险废物;技术服务企业;法律责任;分析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石油在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三种,分别为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弃钻井泥浆、清洗矿物油储存;输送设施过程中产生的油/水和烃/水混合物。为了保障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石油开采企业往往委托技术服务企业对上述物质进行处置,但是为了节约成本、减少麻烦,接受委托的企业往往会采取填埋、渗坑排放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处置危险废物,对此,实施处置行为的自然人、技术服务企业、委托处置单位在民事责任层面承担连带责任,在行政责任层面亦有各自不同的责任范畴。

一、陕西某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掩埋危险废物案基本案情

2022年1月,陕西某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挂靠靖边县某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用某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标长庆油田分公司某采油厂措施维护服务合同。期间,陕西某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定边县姬塬镇某某村组租赁房屋和院落作为公司驻地,并在该驻地摆放4具报废储罐,将从长庆油田分公司某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措施废液拉回储存在储物罐内。2023年2月,因储物罐阀门松动,导致大量措施废液流到地面上,被驻地现场负责人发现上报给公司,陕西某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老板段某明知泄露物质为危险废物,依然指挥工人将上述物质推到旁边的深坑中填埋。2023年4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形,督促长庆油田分公司某采油厂和陕西某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深坑内清理黑色粘稠状污染物共计22.55吨。

2023年5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对涉案公司非法处置危险物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对涉案企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监督其消除污染,恢复生态,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1万元。

二、相关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分析

从责任类型来看,该案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层责任,由于本文是从公益诉讼保护的视角对该案进行分析,因此,这里仅分析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从责任类型层面分析

相关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责任。首先是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并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其次是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该案中,涉案企业陕西某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处置危险废物,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要根据被污染土地的性质来确定相应的赔偿项目。至于在在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中,是否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目前专家并不建议[ 李智卓、刘卫先.惩罚性赔偿不应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辨析[J].中州学刊,2022年第3期。],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多见。

损失的具体费用,通过专业的途径才能认定。首先需要聘请测绘部门对掩埋污染物的土地类型进行测绘,以确定后期是否会产生生态功能服务费,生态功能服务费具体又包括固碳释氧、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多项内容。其次,要计算确定清理污染物支出的费用以及防止损害扩大所支出的费用。再次,要聘请专家或者鉴定机构对掩埋污染对环境的损害的程度、恢复成本、生态环境损害功能费以及清理污染物的费用、鉴定费用等进行论证鉴定。在陕西某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掩埋危险废物案件中,囿于鉴定费用限制,且危险废物当天即被清除,因此,检察机关并未对土地类型和废物性质进行鉴定。

(二)从责任主体层面分析

陕西某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靖边县某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某采油厂在废物废物处置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故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陕西某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用靖边县某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长庆油田分公司某采油厂措施维护服务合同,构成表见代理,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靖边县某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其次,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移出人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对转移的危险废物进行计量称重,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接受人等相关信息。本案中原本应当转移至特定场所处置的措施废液被陕西某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私自拉回公司驻地储罐积攒存放,且在发生泄露事件后,直接掩埋,对此,长庆油田分公司某采油厂显然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应当对最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罗庆明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连带责任辨析及其适用[J].中国环境监测,2020年第6期。]。因此,长庆油田分公司某采油厂应当与陕西某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

关于该案中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仅处罚了陕西某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但是笔者认为,陕西某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靖边县某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某采油厂亦应当承担不同程度的行政责任。靖边县某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用资质给陕西某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行政责任。长庆油田分公司某采油厂对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不到位,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检察公益诉讼履职路径建议

由于检察公益诉讼在立法支撑和调查取证以及监督措施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加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尚在发展完善之中,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普遍呈现履职不充分、公益保护不完全的问题。例如针对上述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内部刑事检察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可以同时履职,从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个角度对涉案违法行为立法跟进监督,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文这里重点讨论公益诉讼履职途径。

一是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对象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立案后,应当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取证,包括对被污染土壤和废物性质的鉴定。立案以后,由于违法行为人当即对涉案的危险废物进行了清除,检察机关可以就后续部分土壤中危险废物的监测和修复,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磋商,必要时向生态环境检察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在污染物清理完成后,应当通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来确定临近土壤中是否依然存在污染物。如果行政机关以污染物已经清理为由不对违法企业进行立案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是受理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对象为违法行为人,挂靠单位、生产单位以及其他在监管中存在失职行为的责任主体,可以一并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对象。民事公益诉讼最关键的问题是损失的确定,可以通过聘请专家出具专家意见和聘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两个途径完成,但是考虑到现场处置比较紧迫,相关的专家和鉴定机构很难及时到达现场,这是导致民事公益诉讼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难以推进的主要问题。笔者对此的建议是,先由环保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代为取样保存,后期再进行委托鉴定。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以后的处置,除了要对损害后果进行详尽调查之外,按照当前司法实践的观点,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除了通过诉讼结案以外,也可以探索通过磋商、确认损失等方式达成赔偿协议[ 汤仁武.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思路[N].检察日报,2023年5月12日,第07版。]。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更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是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改革举措。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保护中,应当注重通过对各种调查、鉴定、测绘、评估手段的应用,仔细分析案件案情,积极能动履职,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司法力量。(供稿:定边县检察院 作者:耿新军)

责编:张颖

编辑:鄢雨晴

参考文献:

[1]李智卓、刘卫先.惩罚性赔偿不应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辨析[J].中州学刊,2022年第3期。

[2]罗庆明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连带责任辨析及其适用[J].中国环境监测,2020年第6期。

[3]黄忠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界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

[3]汤仁武.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思路[N].检察日报,2023年5月12日,第07版。

[4]王浩.污染环境罪中“非法处置”的司法认定[N].人民法院报,2022年3月31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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