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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探索研究

妇女权益保护水平体现国家治理能力和社会文明进步,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随着法治宣传深入推进,不少妇女在自身权益受损后,萌生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但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取证困难和成本精力有限等因素,迫使放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妇女权益依法保护仍未达到理想预期。在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仅可以解决妇女个体诉讼维权的诸多限制,有利于解决侵犯妇女权益问题系统性、顽固性、普遍性等问题,提升妇女权益保护整体水平,还可以产生“涟漪效应”,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助推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笔者谨从检察公益诉讼角度浅析探索妇女权益保护有效途径。

一、检察公益诉讼妇女权益保护立法规定

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妇女权益的依法保护(这句话不够严谨),宪法将平等保护妇女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写入其中,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各个方面就妇女权益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实施近30年来,有力提升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法治水平。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保法》)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妇保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妇保法》明确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定情形,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调整了下语序)

二、实践中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妇女权益的现状

从司法实践看,尽管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治力度,但侵害妇女人身权、财产权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没有得到彻底遏制,特别是妇女被拐卖、性侵、家庭暴力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不特定大多数妇女权益受损,结合妇保法中关于检察机关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情形来看,该局系妇女个人权益受损情况,不宜混同)。鉴于此,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让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的法治共识,无疑势在必行。当前我国妇女权益的依法保护未达理想预期,与妇女个体依法维权的渠道不畅通密切相关。客观而言,随着法治宣传的深入推进,不少妇女在自身权益受损后,已有了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但因受取证难和成本精力等掣肘,加之自身诉讼专业知识缺乏,都不愿诉诸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的补位,不仅可以解决妇女个体诉讼维权会面临的诸多掣肘,还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对侵权者产生威慑力。目前来看,检察机关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聚焦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和人格、财产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开展工作,取得了很多成果,但是,还是在蓬勃发展阶段,有很大发展空间,需要进一步发掘保护潜力,提高妇女权益保护效力。

三、探索检察公益诉讼妇女权益保护的路径

(一)组建专业团队

妇女权益保障会涉及女性个人隐私问题,可由女检察官办理相关案件,发挥女性亲和、细心的优势,如像成立专门的未检部门办理未成年案件,进行未成年普法宣传,检察机关可探索成立专门进行妇女权益保护的部门,总体统筹管理妇女权益保护事项,组建女子办案组,抽调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办案组,集中力量专门办理女性维权案件,能够发挥各自所长,更高效、全面、精准地办理案件。

(二)建立工作机制,形成保障合力

探索在整合“四大检察”职能的基础上,统筹内部各部门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思路,形成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立足检察职能,内外联动,通过多部门联合,构建司法、行政、社会、家庭等互相协作的妇女权益保护体系,借助协作机制促进各部门协同发力,对涉及妇女权益保护领域中对口联系、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办案协作、联合调查、定期会商、宣传联动等形成明确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单位在涉及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领域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共性和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形成工作合力。明确妇女权益保障案件范围,细化妇女权益保障案件争议化解、司法救助、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方面的具体适用条件。共同构筑共管共促共进保障格局,使妇女权益保障更高效、更全面。

(三)设立妇女维权服务工作站

探索在检察院设立妇女维权服务工作站,作为保护联系点,通过加强普法宣传、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同时,可选聘街办和社区妇女组织工作者作为联络员,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宣传,及时收集意见建议,积极反映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相关线索,并协助检察机关做好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在办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等。

(四)运用大数据介入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充分利用大数据比对,变被动为主动,发现线索并主动介入妇女权益保护。例如,在涉家暴案件上,利用多部门反家庭暴力信息资源共享,创建“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收集涉家暴的离婚诉讼裁判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刑事裁判文书、报警信息等形成基础数据,分类筛选后排查出民事诉讼监督、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案件线索,通过履行检察职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不论是从完善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出发,还是从营造全社会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的法治氛围考量,以公益诉讼遏制侵害广大妇女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既是不可或缺的优选,也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必然要求,探索和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意义重大。(作者: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贾玉娜)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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