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失火罪案件在凤县坪坎镇公开宣判。经审查,何某某与周某某二人为食用野味,私设电猫装置,电猫电击致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一只并引发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到106公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凤县法院认定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电猫是一种利用高压电能捕杀野生动物的装置,能释放超高电压、裸露的电线也容易引发火灾,具有极高危险性,凤县地处秦岭腹地,野生动物资源丰富,非法使用“电猫”不仅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森林资源,同时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
此案到案发地进行公开宣判,旨在充分发挥庭审教育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今后,凤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职能,做好引导侦查取证,案件证据审查、法律监督等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全面忠实履职,积极助推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蔺亚俊)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