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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闯祸”,监护人担责!勉县法院以案说法“敲响”安全警钟

近日,勉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小学生在校课间玩耍引发的校园伤害案件中,坚持“不和稀泥”明是非,依法裁判立规则的原则,在查明学校在该事件的发生中,没有违规失职行为,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某和杨某均是勉县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22年3月30日,在到校后上课前时段,在教室门口玩“丢沙包”游戏时,杨某从后面推张某,致使张某摔倒,牙齿磕碰到地上受伤,治疗花费医疗费1422.36 元。经鉴定后期牙齿修复置换费用约18000余元。张某家长认为,自己孩子受伤虽是杨某推搡所致,但孩子是未成年人,到学校后,监管责任就归学校。孩子课间玩耍,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要求杨某家长与学校共同赔偿张某的各项损失。但学校认为,孩子虽然送到了学校,但不能免除家长的监护义务。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没有违规失职,孩子闯祸,责任应由家长承担,不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当事人多次协商无果,张某遂将杨某及其监护人和学校起诉至勉县法院。校园意外伤害案件时有发生,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合理界定家长监护责任和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责任。勉县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摒弃“和稀泥”式调解,紧扣《民法典》有关监护人责任和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责任的法律规定,通过庭审查明事实,最终依法亮剑,作出裁判。法院认为,小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小学生到校而转移。同时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判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以《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不能随意扩大和加重其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将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外延随意扩大,将使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为了不承担责任,而减少甚至禁止中小学生进行游戏、体育等课外活动,与素质教育目标背道而驰,最终有损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不利于国家社会的长远未来发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十二种情形中并没有学生课间活动受伤害学校须承担责任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孩子课间玩耍系意外伤害事件,除了按照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由各自家长作为监护人承担相应监护责任后,可以通过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损失的填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原告张某经济损失70%的责任,原告张某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小学不承担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息诉服判。(王亮、杨熠)

责编:刘朋涛

编辑: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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