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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人民法院:积极调解 督促履行 让执行少一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十个少一点”工作目标要求,整体推进诉源、执源治理工作,有效降低受案数量。近日,甘泉县人民法院下寺湾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但在履行阶段双方陷入僵局,在承办法官督促下顺利履行到位,免于进入执行阶段。

案情回顾:2023年4月26日,任某向张某购买充气城堡货物、电缆线、蚂蚁灯等,合计货款 62360元。后任某陆续向张某支 付39340元,剩余23020元货款尚未结清,张某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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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交谈,了解到原、被告均有意调解,故以情理法结合进行调解,当事人很快达成一致意见,此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但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一段时间以后,承办法官又接到原告张某来电,对方情绪激动的说道“任某不愿意向我支付货款,怎么办啊,法官”。法官当即联系任某,才知晓任某因张某未交付原始充气城堡货物合格证,不愿履行陷入僵局。

为尽快解决矛盾,法官又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合格证进行查证、辨别,双方均愿各退一步,任某交付合格证,张某也愿意在原调解基础上减少2000元,双方现场交付钱证两清,法官出具案子结清证明,二人签字按印,该案圆满解决,不仅有效化解了矛盾,还使案子免于进入执行阶段,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促进执源治理。

对当事人而言,调解求的是一个“快”,图的是一个“理”,盼的是一个“公”,圆的是一个“和”,故在调解过程中,决不可浅尝辄止,调解结束也不可置之不理,应当力促履行到位,使案件免于进入执行阶段,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加大一次性化解力度。

下一步,下寺湾法庭将始终牢固树立“能调就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立审执一体”的理念,做实诉前、立案、审理、执行、信访五个环节,持续推动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徐向瑞)

责编:朱刚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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