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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服刑期间配偶提出离婚,紫阳法院怎样做到情理法兼顾?

丈夫在监狱服刑,妻子欲起诉离婚。这种情况下,如何将这起离婚案办得让双方当事人满意呢?

紫阳县高桥镇甄美丽(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汉中市西乡县贾英俊系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4月,双方登记结婚。2005年8月,二人生育一子。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两人感情日渐淡漠。2021年6月,贾英俊因犯诈骗罪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由于长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24年3月,甄美丽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贾英俊离婚。

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为离婚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妥善处理可能会引起服刑人员的情绪波动,影响其在监狱期间的劳动改造,同时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故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被告贾英俊服刑地安康监狱取得了联系,沟通开庭时间,并及时向贾英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材料,开庭当天,承办法官与原告甄美丽一同前往监狱,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庭审中,贾英俊对自己当初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甄美丽造成的伤害表示悔恨,虽然对甄美丽仍有感情,但是为了对方能够拥有更好的生活,愿意与甄美丽离婚。最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于2024年7月1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贾英俊与甄美丽协议离婚。因孩子已成年,不牵扯抚养教育问题。考虑到贾英俊目前正在服刑,生活困难,甄美丽自愿向贾英俊支付经济帮助款25000元。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鼓励贾英俊要努力改造,争取早日重返社会。(谢立松)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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