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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认识与思考

摘要

民事执行程序是落实民事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内容的最后一公里,而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是民事执行程序这最后一公里中的关键环节,其有效运行直接关系到执行效率、司法权威以及债权人权益的实现。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存在大量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致使案件处于一种“结而未结”的状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从“纸面上”落到实处。本文旨在通过总结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财产调查制度 网络查控系统 调查核实权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作为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切实执行的过程。该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及司法权威的维护。

一、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现状

(一)主要调查手段

目前,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主要手段包括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法院依职权调查等。其中,申请执行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则负有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的法定义务;法院则根据案件需要,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从制度上看既有公力救济渠道又有私立救济渠道,看似很完备,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遇到重重阻碍,申请执行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相当困难,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效果又不尽如人意,绝大多数财产线索来源都是依赖人民法院依职权获取的。

(二)法律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财产调查的主要手段,另外,对财产调查的程序、责任和法律后果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实践成效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从执行法官线下查询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广泛应用,办案人员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取被执行人包括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证券和网络资金等财产线索,这使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无处遁形,现实了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快速准确获取,切实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通过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加大对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行为的制裁力度,也有效遏制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一)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效果不明显

尽管法律规定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义务,但在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出于规避执行的心理,不主动甚至虚假报告财产,从进入诉讼阶段就开始转移名下财产,甚至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时,就开始谋划财产转移,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调查难度,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商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当前社会公众诚信缺失,契约精神的淡化,财产申报制度效果相当不明显。

(二)申请执行人调查权受限

目前,由于人民法院“人案矛盾”突出,执行案件数量只增不减,无法对个案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以致部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发现,并且执行申请人又因为自身调查手段匮乏,只能依赖人民法院依职权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例如: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个人查询本人以外的信息存在抵触心理,申请执行人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往往难以获得全面的财产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主动性。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力度有待提升

虽然人民法院由于执行案件数量庞大、执行人员有限等因素,但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力度仍有待提升。可以说人民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是一把执行“利器”,能够快速准确的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规避财产查控的花样更是层出不穷,以买卖、以物抵债、赠与、假离婚、破产等各种形式将名下财产转移,而网络查控系统仅可以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法准确获取被执行人转移和隐匿的相关财产线索。所以,既要用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更要“线上+线下”两手抓,而且都要硬抓。此外,部分单位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等现象,也影响了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制裁措施力度不够

对于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虽然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罚款、拘留等相应的制裁性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执行到位,不能对被执行人产生真正的威慑作用,这导致被执行人违法成本过低,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另外,由于对失信被执行人惩处力度不够和拒不履行执行裁定罪的立案数量有限,被执行人自然而然会出现无所谓的心理状态,也导致一开始的财产申报无法得到预期的效果。

三、完善建议

(一)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

首先,应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限和方式,确保被执行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报告其财产状况[1]。其次,应加大对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行为的制裁力度,如将此类行为纳入征信系统,而且对于多次或者多起案件中存在相应情形的,应给于转移财产金额相应比例的罚款和拘留,提高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最后,还可以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公示制度,通过媒体、社会公众等渠道公开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拓宽申请执行人调查渠道

应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如申请执行人可以执生效法律文书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备注进行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同时,可以探索建立申请执行人调查权保障机制,如赋予申请执行人一定的调查取证权,提高其在执行程序中的主动性。另外,对于律师的调查核实亦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充分利用律师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的优势,弥补申请执行人法律盲区,缓解执行法官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促进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信息对接与交流,更大程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2]。但一定要对调查核实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方面施以配套规定。

(三)提升法院依职权调查效率

一方面,应加大投入力度,提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实现财产信息的快速查询和共享,但仍需加强线下调查核实力度,弥补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不足之处。例如,被执行人未进行登记的财产线索;还有通过虚假的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未举债一方名下,这都需要人民法院通过线下调查核实才能够发现的。另一方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更加紧密的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线索互移,确保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支持。此外,还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执行财产调查工作,补足提高调查效率和质量。

(四)完善制裁措施

应进一步完善对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行为的制裁措施,如增加罚款金额、延长拘留期限等;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必须对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应加强对制裁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制裁措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四、结论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及司法权威的维护。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应从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拓宽申请执行人调查渠道、提升法院依职权调查效率、完善制裁措施等方面入手进行完善和改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刘志远.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思考[J].法制博览 . 2016 (11)

【2】李烨.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财产调查权探究[J]. 法制与社会,2014(04)

【3】廖中洪;李峰.《民事执行调查程序基本理论分析》[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3 (01)

【4】乔志彦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探析[J].法制博览 . 2023 【5】乔志彦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探析[J].法制博览 . 2023 (12)

(作者: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薛绯)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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