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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人民法院:劳务纠纷无小事 高效调解化“薪”结

11月22日,汉阴县人民法院双河口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为被告张某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了工作量和劳务费。待李某完工后,张某却迟迟未支付李某劳务费。经过村委会调解后,张某同意向李某支付劳务费,并出具了欠条。然而,张某并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李某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庭。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首先与被告张某取得联系,并详细了解了案情。考虑双方对案件事实基本无争议,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以高效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意见,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并引导双方进行理性沟通。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张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劳务费。考虑到原告李某腿脚不便,为确保调解结果能够及时得到履行,法庭干警决定与张某共同前往李某家中现场进行支付。在干警的见证下,张某当场将劳务费支付给了李某,李某也出具了收条。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汉阴法院 邹明胜)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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