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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法院巡回审理一起酒后驾驶交通肇事案

“这个交通事故你失去亲人,对你的打击应该是最大的,以后喝酒后绝对不能再开车了,希望你能牢记教训,遵守交通运输法律规定”,这是2月20日汉滨法院巡回审理时,承办法官对被告人徐某语重心长的告诫。

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机动三轮车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同车乘员其妻子潘某死亡、徐某受伤的严重后果,经事故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承办法官经联系被告人徐某后得知其身体患有疾病且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行动不便,遂决定上门送达起诉书,又及时为其指派辩护人,并在徐某家中布置出简易巡回法庭上门进行审理。

巡回法庭虽简易,但丝毫不影响该案件审理,承办法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庭审相关规定,规范、有序组织庭审,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经审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表示忏悔。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耐心询问了解徐某的家庭情况和现在的身体状况,向其宣讲了相关法律知识,告诫以后一定要遵纪守法。被告人徐某及其家属也对法检两院干警上门进行巡回庭审的方式表示衷心感谢。

法官提醒

醉酒驾驶,害人害己。酒后驾车的行为不仅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也是对社会公共安全和法律秩序的公然挑战。本案被告人徐某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结果不仅自身严重受伤,还要承担失去亲人的恶果,更要为自己的行为接受法律的制裁。这再次告诫我们,“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为一时侥幸,给自己和家人带来难以承担的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郑旭东)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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