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紫阳县东木镇的小赵在本镇经营一家烧烤店,2019年在湖北省的钱某处购买材料,下欠货款3720元,小赵向钱某承诺数日归还,同时写下借条。数日后,小赵仍未向钱某还款,钱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小赵催要货款,小赵承认下欠货款,支付了720元,剩余货款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无奈之下,钱某余2025年1月诉至紫阳法院法院,要求小赵偿还货款3000元,自起诉之日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3.95%计算至清偿之日。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通过钱某提供的电话联系小赵,但电话无人接听,始终联系不上。随后承办法官去小赵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打听其去向和近况,村委会表示也许久未见小赵。
承办法官将调查的情况告知钱某,钱某表示如果实在无法联系上小赵,自己要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小赵的账户,迫使其主动联系。钱某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对小赵进行财产保全。
通过财产保全后,小赵主动联系法院,小赵表示现在在外地打工,自己确实欠付钱某这笔货款一直没有清偿。但现在他在外打工,目前工资还没有结算,大概3月底之前能发工资,发完工资后将一次性给钱某清偿完毕。同时表示马上过年了,需要用钱,希望看在从前合作的份上,请求钱某解除对自己的账户冻结。
钱某表示只要小赵愿意偿还剩余货款,自己同意解除对小赵账户的冻结,并且也不要利息了。承办法官体谅到小赵在外地打工不方便,遂组织双方通过云上法庭调解确认。
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小赵于2025年4月15日前向钱某支付货款3000元,钱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申请解除对小赵账户的冻结。
法官说法
诚信经营很重要,因为3000元被起诉冻结财产,对个人信用会有很大影响,建议在生活中,出现借贷纠纷及时与对方联系,积极沟通解决,避免被冻结财产带来的生活不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荆莹莹)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