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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借用扶贫互助资金逾期不还,被紫阳法院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紫阳县红椿镇陈某因生产经营向本级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申请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审查后向陈某出借此款项。

借款到期后,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多次电话、书面催告陈某,陈某不予理会,一直逾期,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遂起诉至人民法院。2024年11月,经紫阳县人民法院调解,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1,351元,共计11,351元。并自2024年11月21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陈某承担。履行期届满后,陈某仍未偿还。

2024年12月10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就到期的11,351元和未支付的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线上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仅有3,473.72元,不足以执行完毕。执行法官向申请人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释明财产查控情况,并询问其能否协助法院找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

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负责人称自己打听到被执行人陈某在家。执行法官遂联合院机关执行局干警火速前往被执行人陈某家中。执行法官表明来意,告知其应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陈某表示自己现在没钱,无法还款,执行法官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的后果,陈某仍旧说自己正在筹钱,执行法官遂将陈某带回法庭,告知其如果继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

陈某迫于法院的强制执行威慑力,立即多方沟通筹集资金,2个小时后将案款凑齐交付执行法官。

法官说法】

扶贫互助资金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缴纳的基准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享、民管,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互助资金是小额短期借款,每个会员单笔借款不得超过1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县级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批准的金融创新支持产业精准扶贫项目贫困户带资参社(企)的借款上限不超过3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设立互助资金,主要目的是缓解贫困村、贫困农户生产发展资金缺乏,帮助贫困农户增加收入;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提高贫困农户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扶贫互助资金不能无偿使用。对借款到期无正当理由拖欠借款的,首先追究借款会员的违约责任,追回借款本金和占用费,同时按逾期每日5‰。收取违约金,并给予停止借款一年的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追回借款本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并召开会员大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撰稿:紫阳县法院红椿法庭 荆莹莹 )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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