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紫阳县城关镇90后女子甄美丽与焕古镇90后男子贾英俊于2019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23年3月订婚,2023年11月在紫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没想到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甄美丽因病多次去西安治疗,贾英俊只陪同其去看病治疗了一次,之后均是甄美丽自己独自去西安看病治疗,花费也是由甄美丽自己承担,甄美丽觉得贾英俊对其未给予任何关心、关爱和经济上的帮助,加之婚后不断收到贾英俊网贷催款信息,才知道贾英俊还有网贷。
2024年6月甄美丽从贾英俊家搬离,两人开始分居。后来,甄美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贾英俊离婚。贾英俊在多次求和无望后,觉得从订婚到结婚花费了二三十万元,为了支付高额彩礼才在网上和亲戚处借款,目前债务还未还清,两人实际在一起生活仅有两个多月,甄美丽就闹离婚。贾英俊一气之下,也向紫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让甄美丽退还彩礼及“三金”合计264,756元。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先后向甄美丽和贾英俊核实了解了事情原委,考虑到双方都还年轻、结婚时间不长,劝导双方和好,但两人态度都很坚决,一致都要求离婚,无维持婚姻的意愿,但对彩礼问题争议较大,两人互相指责,将离婚原因归结于对方,情绪对立严重,当庭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见此,便劝说二人冷静并给予双方一段时间考虑。
在此期间,承办法官仍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劝导双方多换位思考,多体谅对方的付出和艰辛,如果婚姻确实维持不下去了也希望双方能好聚好散。在宣判前,经征求双方同意,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议离婚,甄美丽当庭向贾英俊退还了彩礼90,000元和“三金”首饰。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法官说法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所以,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退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积极推进调解促使当事人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赵敏秀)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