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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人民法院:抚养费用起纷争 倾情调解护“未”来

“法官,我女儿因故去世,孩子爸爸也不管,留下了孩子由我们老两口抚养,实在不知道怎么办了”在石泉法院后柳法庭一位老妇人哭诉道。

原来,被告马某(男)系原告李某(男)、张某(女)的女婿,2012年2月原告女儿在生育女儿时不幸死亡,外孙女小杨(均为化名)由原告夫妇抚养至小学,小学期间被告同小杨一起生活了4年,2022年9月被告又将小杨送至原告家生活,让原告代为抚养,被告口头承诺每月支付生活费,但至今未支付。被告作为小杨的亲生父亲,对小杨负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小杨从出生起便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负担了其日常生活及就医看病的费用。随着时间推移,孩子的外祖父、外祖母认为被告长期未履行其作为监护人的职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更好地照顾和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通过分析研判认为,此案关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亲情关系的延续,不能简单地判而处之。遂及时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决定先组织双方进行庭前面对面的调解,也为双方创造倾诉和情感发泄的契机。

调解当日,小杨的外祖父母和父亲马某如约到庭。调解过程中,开始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并就抚养费各执己见、僵持不下。鉴于此种情况,承办法官及时转变调解方式。

法官以“小杨”为双方的“解药”,耐心听取了双方意见,仔细询问双方现在的生活状况及小杨的抚养情况,从如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耐心劝解。承办法官始终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双方实际,引导被告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并认真释明了子女抚养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在承办法官和法庭干警的耐心引导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家庭本是温馨的港湾,抚养子女不仅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更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生的深厚情感和道德责任。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纠纷中,冰冷的法律条文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多角度考量。法官的努力调解能够让孩子获得稳定的物质保障,但抚养费的支付仅仅为孩子提供了经济的支持,其实孩子更需要父母给予陪伴和关爱,希望所有的孩子都能被父母温暖以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赵宇)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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