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7月小明雇佣小李驾驶挖机在某镇进行恢复耕地施工。施工过程中,小李驾驶挖机将路边劳作的小王碰倒,致其受伤,并在医院住院50余天,诊断为:钝性胸部损伤,右肺挫裂伤并血气胸、左肺挫伤并胸腔积液、多处肋骨、椎体棘突骨折等。后小王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二个),后期需医疗费8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裁判结果:承办法官依法判决,由小明按照相应责任比例承担小王因事故受伤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8万余元,小王根据自身过错自行承担剩余损失。
法官说法: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本案中,小明雇佣小李为其承包的工程操作挖机进行施工,小李为提供劳务方,小明为接受劳务方。小李在操作挖机进行施工的途中造成小王受伤,由小明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应有安全注意义务,应认识到挖机四周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自身受伤的原因之一。小李作为挖机的使用人,其未观察到小王是否远离挖机或者与挖机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继续操作挖机进行作业,是造成小王受伤的主要原因,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小王的损失由小王与被告小明(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按照3:7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邓小健、程斯柱)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