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核心内容之一,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和关键环节,旨在规范侦查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事立案监督的作用。一是保障刑事案件“应立尽立”,打击犯罪。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避免认为干预、怠于履职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法律追究,维护社会秩序和被害人权益。二是纠正“不应立而立”,防止权力滥用。监督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轻微违法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违规立案,避免滥用刑事手段干预公民权利。三是促进法律统一适用。通过监督统一立案标准,解决实践中“同案不同立”的地域性执法差异等问题,确保法律实施的公平性。
刑事立案监督面临的问题。一是“应立不立”认定难。公安机关对于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如轻伤害、经济犯罪案件未及时立案,但是检察机关因信息不对称或者证据不足难以精准监督。二是“不应立而立”的监督滞后。公安机关处于考核压力或者不当干预,对民事纠纷、轻微违法案件违规立案,但检察机关往往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才发现问题,导致监督滞后。三是立案监督线索来源单一。线索主要依赖当事人控告申诉或者审查逮捕阶段发现,主动发现线索的能力不足。
侦查活动监督的作用。一是规范侦查行为,保障程序正义。对于发现的刑讯逼供、诱供、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证据合法性,有效保障程序正义。二是监督强制措施合法性,保障人权。对公安机关不当适用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行为进行监督,避免“以拘促调”,“以保代侦”等乱象。三是提升侦查质量,服务后续诉讼。通过提前介入、补充侦查提纲等方式,帮助公安机关明确取证重点,确保案件证据链完整,减少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瑕疵。四是清理“挂案”、“积案”,优化司法资源。监督公安机关对长期搁置、久侦不结的案件及时撤案或者移送起诉,避免案件“悬而不决”,减少当事人讼累。
侦查活动监督面临的问题。一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隐蔽性强,检察机关难以获取直接证据;部分侦查人员对瑕疵证据的补正或者说明流于形式。非法证据排除可能影响案件整体进展,检察机关面临“排除难”和“打击犯罪”的平衡压力。二是对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的监督缺乏刚性。如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措施,检察机关对其强制措施必要性审查缺乏刚性。三是技术侦查手段的监督盲区。公安机关的技侦手段,如监听、监控的审批和执行过程不透明,检察机关难以同步监督程序合法性。
对策建议。总结实践工作中“两项监督”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主要有:一是监督手段刚性不足。对此,建议推动立法明确监督措施的法律效力,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探索将监督效果纳入公安机关考核体系,有效解决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的监督意见敷衍整改、回复不及时的问题。二是公、检信息共享机制不畅。公安机关的执法信息未全面向检察机关开放,导致监督滞后。推动构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实现案件数据实时共享。三是新型犯罪案件的监督挑战。面对新类型犯罪案件取证复杂,检察机关对侦查方向、证据标准的引导能力不足。建议完善协作机制,通过检警同堂培训、联席会议等方式统一执法标准,减少分歧;强化对新类型案件的学习,通过提前介入、类案指引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引导。(作者: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冯霞)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