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平利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原告小张与被告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双方协商一致,由该公司一次性给付小张各项工伤保险待遇3万元,并当庭履行。
案情简介:被告某公司将某工程项目发包给小李,小李找来原告小张任泥瓦工,后小张在工作时受伤,并据此要求被告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6万余元。该公司辩称与小张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已经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被告仅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案件审理: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逐层厘清争议焦点。首先,为双方算清“明细账”,告知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向小张说明诉求金额需符合法定标准。其次,为双方架起“连心桥”,一方面既肯定公司依法参保和积极解决纠纷的态度,同时向公司释明企业需承担保险赔付外数额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告知劳动者需积极配合公司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事宜。综合考虑案件各种因素,承办法官通过“背对背”的方式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法人当庭将赔偿款交到小张妻子手中,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审理达到较好效果。
该起案件中,承办法官充分发挥法院在平衡劳动者与企业利益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调解一次性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平稳经营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通过积极协调引导企业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强化了企业担当意识和社会责任,为促进营商环境法治化提供有力助益。(刘一新 黄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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