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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成“烫手山芋” 汉阴法院温情调解护“年幼的心”

2025年3月18日,汉阴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化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

案情介绍

原告小章的父亲章某(化名)与被告焦某(化名)于2003年登记结婚,后两人协议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小章由章某抚养教育,被告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章年满十八周岁。但被告焦某自离婚后一直未支付抚养费,章某以此为由拒绝焦某探望小章,多次协商未果,双方矛盾愈演愈烈。章某便以其子小章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焦某支付抚养费。

被告焦某辩称,自己当时为了尽快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选择了净身出户,且离婚后务工收入少,生活困难,实在无力按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请求法院判令适当降低抚养费标准。

调解过程

办案人员对当时的离婚协议进行分析,并与双方核实了离婚的原因、财产状况、子女抚养情况等细节,可以证实被告的陈述基本属实,且了解到章某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的金额应否予以调整。办案法官从法理、情理、被告的生活现状以及小章的成长需求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分头劝说章某和焦某放下怨恨,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组织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就抚养费的支付金额、方式及对小章的探望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调解结束后,法官当场安排小章与其母亲进行了视频通话,缓解了母子俩久未见面的思念之情。

法官说法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抚养费的标准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等要素综合判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另一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而拒绝探望小孩是实务中常见误区。法律上,支付抚养费和协助探望是各自独立的义务,不可形成对抗,否则将极大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定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具有强制性、明确性、不可放弃性,只有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通讯员:汉阴法院 阮仕琴)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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