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感觉撞到了人,站起来看了一圈什么也没看到,我心里希望最好是自己看错了,于是在慌乱中就离开了。”3月25日,在平利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屈某某说道。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某天傍晚,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时,因避让路边小孩将在前方道路上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当晚,被害人张某某在镇卫生院救护车载往县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检察院建议在3至7年幅度内量刑。庭审中,经过法官释法明理,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认罪认罚,该案将近期宣判。
法官说法:因机动车驾驶员的疏忽大意等主观方面的影响,道路交通事故偶有发生。事故发生后,驾驶人保护现场、立即抢救伤员并及时报案是法定义务。驾驶人对自身所要承担的责任产生惧怕心理,从而产生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仅会对受害人的人身、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还会使交通事故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以致二次事故甚至多次事故滋生,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交通事故发生并非本意,肇事逃逸却实属故意,逃离的是事故现场,但逃不开责任,更逃不了法网。一旦出现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立即停车报警、救助伤员,绝对不能一时糊涂选择逃离,否则抱着侥幸心理将会酿成更严重的苦果。(柳梦玫、黄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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