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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法院:以案释法敲警钟 酒后驾车“驶”不得

近日,白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在校大学生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白河法院依法对陈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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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与两名朋友在白河城区某烧烤摊吃烧烤并饮酒,结束后,陈某于当日23时57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马路上行驶时,与一辆缓慢行驶的轿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轿车车主报警,警察到场后对陈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14mg/1OOml,遂将陈某带至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样并封存。后经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的陈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4.12mg/1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陈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与轿车司机就车辆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并履行完毕,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

白河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决定对陈某从轻处罚。同时考虑陈某事故发生在凌晨,当时路上行人和车辆较少;同时陈某又系在校大学生等多种因素,决定对陈某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所涉罪名为危险驾驶罪,其中入刑点之一就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般情况下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即构成本罪。

缓刑绝非免责,悔改方为出路。缓刑是法律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但绝非对错误的纵容。考验期内,被告人仍需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定期报告动态,接受法治教育,并以实际行动修复社会信任。若再犯新罪或违反监管规定,缓刑将被撤销,原判刑罚将立即执行。(作者/吴治衡)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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