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民主法治

正在开庭:拿保温杯砸向原告代理人!紫阳法院怎么处理

2025年4月1日上午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

案例回顾

当众辱骂他人, 道歉!罚款!

“你们保险公司的服务就是这样的!那我他X要你们有什么用!”冲动之下,被告人向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言语攻击。

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张某对法庭调查取证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时,被告王某对张某进行辱骂,并突然拿起保温杯砸向张某头部,将杯中茶水泼向张某身上和审判庭墙上,污损审判庭设施。

法官当庭对被告王某进行了训诫,王某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提交了手写的道歉书,主动向原告代理人张某道歉,并对损坏的公共财物进行了修复。

紫阳县人民法院本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王某罚款1000元。

王某已于2025年4月6日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司法权威和尊严不可亵渎,法庭是法院开展庭审活动的重要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庭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要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人员安排,依法有序参加诉讼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王梨梨)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版权所有和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陕西时代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本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已经本网授权,必须注明“来源:陕西时代网”,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陕西时代网)”的作品,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3. 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