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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欠条上有两人签字,谁应为工资“买单”?看旬阳案例

经常有人遇到这样的问题:活干完了,该找谁索要劳务费?近日,旬阳市法院双河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就涉及到谁应为劳务“买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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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人小赵在同乡人老李的介绍下来到工程项目上工作。工程结束后因项目资金未到位,老李向小赵保证:“大家都是同乡,缺谁的钱都不会少你的钱。”于是向小赵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拖欠小赵的劳务费为1万余元,并在欠条上签字按印,为让小赵心安,老李还找来项目承包人一同在欠条上签字捺印。此后小赵多次讨要无果,无奈之下,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老李支付剩余劳务费12000元。

法院找到老李,老李认为,自己只是包工头委托的工程现场监管人员,与小赵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欠条上的另一人才是项目承包人,且自己也未收到工资,给小赵在欠条上签字只是出于同乡情谊,自己只是一个见证人。

经法院审理,老李在双方结算后向小赵出具工资欠条的行为,足以印证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老李所说的自己与小赵不存在劳务关系这一点不能成立。虽然老李与项目承包人均在欠条上签字,但小赵依据自身意愿仅选择让老李承担给付义务,这一诉求并无不当之处。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老李与小赵通过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老李支付小赵工资1万元。

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在务工过程中,广大劳务工作者要全面了解工程涉及的发包、分包情况,弄清楚劳务费由谁支付,并及时保留凭证,避免遇到纠纷无处主张。一旦遇到劳务费久拖不付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若含)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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