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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法院:从“小额免密”到“大额损失”

在移动支付盛行的时代,免密支付凭借“一挥即付”“一键支付”的便捷性,成为众多消费者日常购物、出行缴费等场景中的首选支付方式。然而,免密支付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账户资金被盗刷的隐患,其中的利与弊我们应该如何权衡?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支付平台绑定银行卡时,默认勾选“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单笔≤1000元),但平台未以显著方式提示风险。不久后李某手机遗失且被他人盗用,通过免密支付功能在10分钟内连续消费12笔,累计损失1.2万元。李某认为银行与支付平台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起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支付平台未显著提示免密支付风险,存在过错,承担70%责任(赔偿8400元);银行未在开通时二次验证,承担20%责任(赔偿2400元);李某未妥善保管手机,自行承担10%损失(1200元)。

法院提醒:

“免密支付”是技术赋能的‘双刃剑’,此案判决也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交易安全划出红线。针对消费者而言,应当谨慎使用“免密支付”功能,定期检查支付设置,关闭闲置功能,确保资金安全;同时,要强化个人的设备保护,特别是手机设置锁屏设置,最好实行密码、支付密码双重验证。一旦发现资金盗刷后,应当立即挂失银行卡并报警,保留交易记录作为证据。作为资金支付和管理平台,更要强化监管职责,不能以‘便捷’之名行‘甩责’之实,才能获取消费者足够的信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三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义涵)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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