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没想到你们能帮我把房子的问题解决了!”
“法官,谢谢你帮我要回赔偿款,不然我都不知道我和老伴之后的生活要怎么办?”
一起执行案子,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向法官道谢是怎么回事?
一直未支付的赔偿款
紫阳双安镇的黄某与张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于2024年11月经紫阳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黄某的儿子、张某的丈夫)的死亡赔偿金150万元,黄某分得20万元,此款张某定于2024年12月20日前向黄某支付。2024年11月,双方就调解协议向紫阳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紫阳法院当日作出裁定,认定双方调解协议有效。到履行期限后,张某一直未履行。2025年3月,黄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向张某支付20万元赔偿款。
我不是不想给!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冻结了张某名下的金融账户,但其名下金融账户并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官联系黄某了解张某动向,黄某告诉法官张某在家。
2025年3月,法官带着执行干警赶到张某家中,问道:“之前已经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为什么不履行呢?”张某说:“我也没有想赖账不给钱,只是我丈夫生前买的房子,我公婆一直住着的,房子他们不退给我,这事情我们一直没有协商好,所以我才没有给钱。”
房子的问题解决了,案件也执行到位了!
法官了解情况后,明白如果不解决房子问题,是无法从根源上化解矛盾的。便说:“房子的事情,与你支付赔偿款并无关联。为了彻底化解矛盾,房子的事情我可以尝试组织你们调解。但不管最终你们是否能就房屋的事情达成一致意见,20万赔偿款你该给的还是要给,否则将面临限高、失信,甚至追究拒执罪等法律后果。”张某听后连连表示同意。
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多次就房屋的事情,组织双方调解,释法说理。最终,黄某夫妻同意将房屋退还给张某,张某也按时将20万元赔偿款交至法院,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该案执行完毕,且一并化解了潜在的纠纷。
法官说法
作为执行法官,我们有义务保障生效判决的履行落到实处,采取一切措施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这是法律强制性与权威性的体现。但,法律不应该是冰冷的,它在调解社会关系方面应该有温度,要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康丹 贺齐芳)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