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太感谢杨法官了!3万元虽然不多,但解了我家燃眉之急。”张某激动地说道。2月15日,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师某的家人向白河法院送来一面的锦旗。
2022年7月,家住白河县城关镇某村的张某向白河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随案提交的还有一张已过激活期的保险卡。原来,2019年张某家人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现已成植物人,在整理师某随车财物时,张某发现了这张保险卡。当张某向某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称保险卡未激活,无法确定是不是师某投保而拒赔。无奈之下,张某只得代师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驾驶人意外伤害险3万元。
该保险卡是否是师某购买?保险卡未激活,能否确定其本人就是受益人?案件疑点重重。考虑到师某已成植物人,无法陈述投保过程,承办法官便多方打听投保此类保险的通常交易方式,主动找保险销售代理点工作人员调查。得知师某在销售代理点投保某保险公司交强险时,经工作人员建议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摩旅平安A款驾驶人意外险”,并支付了保险费100元,销售代理人员将该“驾驶人意外险”保险卡上的账户尾数和密码书写在交强险保单上拍照留存后,遂将保险卡交给了师某。
按保险卡所载,保险卡需激活方能确定被保险人及保险起期,现保险卡未激活,责任在谁?保险工作人员是否提示、告知师某要激活?普通投保人是否能进行激活操作?又成了案件的新症结。
办案法官带着疑问走访投保过同类保险的人员、调查保险销售代理公司负责人、查阅同类案例,最终经审理确认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师某通过保险销售代理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摩旅平安A款驾驶人意外险”,在其缴纳了100元保险费后,即发出了购买保险服务的要约,保险销售代理工作人员向师某交付该保险卡,即同意承保,并确认师某为案涉驾驶人意外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师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自成立时生效。该保险卡中记载的该险种的主要合同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且该卡上所载的激活后生成保单,确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属于与合同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而保险卡上印制的激活流程及投保提示字迹过小,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保险销售代理业务人员亦未提示、告知师某本保险需激活。故白河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师某保险金30000元。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审理,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白河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传递司法温度,赢得了老百姓真诚赞誉。(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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