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上旬,宁陕法院受理原告甲某诉被告乙公司、丙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邮寄追加被告申请,经审查,该案侵权行为地在宁陕县境内,宁陕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宁陕法院接到相关材料后认为,被告丙公司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其申请追加被告的行为显然是认可宁陕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但仍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其提出上诉并再次提交追加被告申请,故被告丙公司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
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3下旬,承办法官向被告丙公司书面释明管辖权异议的立法价值,并告知如滥用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妨碍正常诉讼活动,法院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公司在收到该说明后,及时联系承办法官,并撤回了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申请。
法官温馨提醒,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价值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所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对保障当事人诉权、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但当事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坚守诚实守信原则、依法行使该项诉讼权利。若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恶意拖延诉讼,不仅损害原告的诉讼权利,也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将会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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