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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人民法院:竭尽所能化纠纷 耐心调解排民忧

为进一步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内涵落到实处,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近日,黄陵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开了当事人双方心结,促成当庭履行,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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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原告田某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从被告王某处换购割草机一台,价值1200元,旧割草机折价300元,原告田某实际支付900元。割草机在使用过程中多次故障,原告要求被告进行维修,被告认为机器故障系因原告使用不当造成,双方产生争议。原告因此事向当地工商所投诉,经工商所调解,被告为原告更换新的割草机。但新的割草机仍有故障,无法满足原告除草需求,故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货退款被拒。被告认为原告未按使用说明操作造成机器故障,且已使用多时,拒绝退货退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承担误工费5000元。

在庭审阶段,双方因割草机多次故障系本身质量问题还是原告使用不当争执不下,一度要求启动鉴定程序。承办法官认为虽然本案是案情不复杂的小额诉讼案件,但若直接以判决方式结案很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不利于彻底化解纠纷,并且原本损失也不大,启动鉴定程序又会产生新的费用,增加当事人诉累。在法官的耐心细致讲解和释明下,原告当庭放弃了对误工费的诉请,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退还原告450元,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虽然本案标的额很小,但往往标的额越小的案件,当事人的心结越重,更多的时候在于争理,要求一个说法。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本着调矛盾、化纠纷的原则,以贴心的方式、暖心的态度,竭尽所能为群众排忧解难,不单单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以法说理,解开双方的心结,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当事人的气顺了,案件才算真正的“事了”了。(杨晓霞)

责编:朱刚

编辑:鄢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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