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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人民法院: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你知道吗?

“法官,保人都在借条上签字了,为什么不能判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前都可以啊!”相信从《民法典》实施后到现在有许多的当事人会向法官提出这样的疑问,今天通过本院已审结的一起案例阐释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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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21年4月,高某通过温某认识原告,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害怕高某还不上钱,便要求温某为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将钱给付高某,高某出具借条一张,温某在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了名。后原告多次向高某索要,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将高某、温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高某偿还借款,温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认定高某与原告的借贷关系发生在2021年4月,保证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另外原告与温某也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温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故有了上述原告向法官提出的问题。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都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责任,但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却有着巨大的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于这种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一经放弃,保证人不得再行使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以本案为例,一般保证就是在原告起诉判决生效后,高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温某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在高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情形时,原告可以请求高某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温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推定的条款较《担保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那么保证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就成了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如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当时《担保法》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因本案的借贷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后,而《民法典》已经调整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不再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而是一般保证,故温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杨莉莉)

责编:朱刚

编辑:鄢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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