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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法院:善意执行解困局 盘活企业促双赢

2018年7月,某资产公司与某服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金247158元。签订合同后,该资产公司将房屋交给该服饰公司使用,该服饰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交付租金95158元,2021年交付租金10000元,下余142000元未支付。

于是,该资产公司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该服饰公司支付下余租金,诉讼期间该服饰公司支付了40000元租金,下余租金102000元,双方在紫阳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该服饰公司在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后因该服饰公司未按调解协议按时支付租金,该资产公司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联系到该服饰公司负责人王某,向其了解该公司的运营情况。王某表示,服饰公司并不想拖欠租金,但这几年公司运营受疫情影响比较大,公司效益一直不好,所以导致租金久拖未付,但在法院联系他之前,他已经支付了18000元的租金,还有84000元未支付。经执行法官与该资产公司确认,该服饰公司确实已支付了18000元的租金,下余84000元未支付。

执行法官考虑到,中小企业运营较为困难,从该服饰公司的履行态度看,确实也不是没有履行租金的意愿,而是因为企业运营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未偿还下余租金,况且如果将该服饰公司查封,更不利于偿还该资产公司的债务。出于上述因素考虑,执行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将上述众多考量因素告知该资产公司,让其考虑宽限履行时间,帮助该服饰公司盘活,也有利于其交付租金。最终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该服饰有限公司自愿在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租金50000元,7月30日前交付下余租金34000元。

执行的目的从来不是“对抗”而是“止争”。近年来受疫情影响,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生存困难,不少中小企业成为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不断在探索执行工作方法,既能保证胜诉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又能够保证被执行的中小企业正常运转。(康丹)

责编:张颖

编辑:鄢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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