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民主法治

石泉法院:在借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以借条形式的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广泛应用,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很常见,由于在签名之前没有书写是“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等字样,对于责任认定,可能引发争议。请看石泉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刘某因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署借条并约定了利息。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偿还李某借款。2021年,李某与刘某通过协商结算,将2018年至2021年之间约定的借款利息计算入借款本金,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本息合计14万元,刘某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刘某父母在借条空白处签名。后经李某多次向刘某催要借款无果,遂将刘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45846

法院审理

本案中刘某认可借款事实,其父母虽在借条的空白处签名,但并未明确其系借款人或保证人,刘某在借据右下方书写“借款人:刘某”,刘某父母在借据落款时间下方空白处签名,李某主张刘某父母为共同借款人,仅以借条上有刘某父母签名无其它证据进行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李某借款,借条中呈现的内容也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刘某父母不承担还款责任。

45846_1

法官提醒

借贷有风险,签名需谨慎。民间借贷中,除了出借人和借款人两个主体外,还可能会存在其他关联人,借条上的签名涉及到责任承担的问题,无论是作为借款人还是出借人,书写借条的内容应当规范,清晰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45846_2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红怡)

责编:张颖

编辑:雷利

 

版权所有和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陕西时代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本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已经本网授权,必须注明“来源:陕西时代网”,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陕西时代网)”的作品,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3. 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