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案情简介
刘某、王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网友”,对方承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可获得一定的报酬。随后刘某、王某二人将其个人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该“网友”使用,二人分别获得违法所得2万余元。经查询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刘某、王某名下的银行卡已关联到12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分别提供两张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刘某、王某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刘某、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王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王某相应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寄语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看似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以免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最终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加强防范意识,不轻信陌生号码,不透露个人信息和账户,不向陌生人转账。(张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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