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债务一人一半,但前夫一直未还,代为偿还后,能向前夫追偿吗?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紫阳高滩甄美丽起诉贾英俊离婚,经紫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向案外人借款用于偿还高滩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的100000元及利息由两人各自清偿一半。
离婚后,贾英俊对此债务一直置之不理,经债权人多次催要,甄美丽筹款于2024年9月19日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故甄美丽起诉贾英俊要求贾英俊向其支付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
法院调解
2025年3月,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人民法庭受理该起纠纷后,承办人通过了解案情及审查相关证据,考虑到双方曾是夫妻,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更有利于缓和双方关系、促进孩子更好地成长,便将甄美丽与贾英俊一同叫到高桥法庭。
贾英俊称当初为了尽快离婚才同意债务共担,共有的房屋归甄美丽。现希望承办人能够重新审理与甄美丽的离婚纠纷,承办人遂向其普及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及婚姻家庭等相关法律知识,劝导其顾虑双方曾经的夫妻感情及考虑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经承办人多番调解,贾英俊最终同意支付甄美丽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当庭支付10000元,剩余部分按时间分期完成支付。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时关于共同债务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债权人可要求任意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夫或妻不能以双方的内部约定对抗债权人,但一方履行清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双方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田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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