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平利县法院兴隆法庭审理了一起小明诉大明抚养费纠纷案,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大明自2025年3月起每月支付小明抚养费,至小明十八周岁止,有效维护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大明与小花于2013年网聊相识,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8月,二人生育一子小明。2016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开生活。分开后,小明一直随小花共同生活,大明对小明不闻不问,至今未支付抚养费,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
案件审理:案件受理后,兴隆法庭考虑到小明和大明虽未共同生活,但血浓于水,父子亲情应予以维系,小明的抚养费大明也应及时支付。为有效推动调解工作,法庭干警积极组织二人进行庭前沟通,并在庭中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明理,积极引导大明勇于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呵护小明身心健康。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大明每月按时向小明支付抚养费,直至小明十八周岁。
法官说法:父母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及探望的权利,同时也应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虽大明未与小花登记结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故未成年的小明依然有权要求大明给付抚养费。(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邓小健、崔浩)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