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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堡县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电信诈骗 增强群众反诈意识

近日,吴堡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100元;以被告人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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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2021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王某甲介绍认识史某某后,在明知史某某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先后在山东省青岛市、聊城市、茌平区、德州市、天津市等地,伙同史某某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在犯罪过程中,帮助望风、转账8次,取现42600元,非法获利71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向被害人王某乙退赔非法所得6500元,并取得谅解。

吴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史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买卖银行卡等行为为其提供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史某某等人实施犯罪过程中,主观故意明确,客观上实施了望风、取款、开房等分工明确的行为,且获取相应报酬,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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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二:被告人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于2021年12月30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向史某某出售其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并出租一个支付宝账户,涉案交易流水达119万余元人民币,宋某某为此获利2000元。被告人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帮助办案人员抓获同案犯王某某。

吴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被告人宋某某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大市民要进一步提高警惕,重视网络安全教育,提高防骗识骗能力。切勿对自己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外借、转卖;切勿对非法网站、非法APP要随意加入;切勿帮助犯罪分子赚取不义之财;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切勿被“一夜暴富”冲昏头脑。否则,不仅会有重大财产损失,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周拴成)

责编:朱刚

编辑:鄢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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