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D县检察院2020-2022年数据为样本
摘 要 专门学校是专门对行为偏差和心理偏常学生进行教育转化的学校。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D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样本数据显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能及时接受专业矫治教育,陷入司法机关“放了抓,抓了放”的无序循环状态,专门学校的建设和推进迫在眉睫。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专门学校 教育矫治
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对专门教育的定位和专门学校的建设、管理、运行及保障机制做出规定,明确“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并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一步明确了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规定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近年来,D县未成年人盗窃、强奸、故意伤害等案件频发,低龄化犯罪现象突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面临严峻的形势,专门学校的建设尤显必要。
一、D县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一)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2019年至2022年,D县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7人、25人、10人、14人。受理审查起诉3人、11人、12人、16人。因2020年有3件案件均为团伙作案,案均人数3-4人,故受理审查逮捕数字畸高,笔者将数字追溯至2019年,从整体趋势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还是呈现逐年上升的状态。
(二)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主要体现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频发。经统计,2021年至今本县发现近40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盗窃超市、沿街门市烟酒现金、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偷开(骑)机动车。
(三)辍学后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数较多。涉罪未成年人中非在校生占比约59%,年龄段集中在14-16岁,根据控辍保学政策,应当保证未成年的九年义务教育,但涉案未成年统计多数处于辍学状态。
(四)犯罪类型更加集中。2020-2022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居前三位的分别是盗窃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其中盗窃罪占比达48%。
二、司法机关办案遇到的急迫难题
(一)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措施缺乏
2020年至2022年,不批准逮捕未成年人24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9人,不起诉6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行政处罚18人。不捕、不诉、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人数增多,但帮教矫治措施却未能与此趋势相适应。大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已经脱离父母、学校监管,且有部分涉罪未成年人非本县户籍,检察机关对其采取非羁押、非刑罚措施后,普遍出现“家长管不住,学校管不了”的情形。如不及时有效进行阻断和矫正,则极易导致再犯,甚至可能发展为更严重的犯罪,威胁社会稳定。
(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无有效的教育矫治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20年以来,D县城区发生多起拉车门盗窃案件,其中涉及到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近40人,且屡次犯案,公安机关对犯案后抓获到案的未成年只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训诫,无系统有效的教育矫治办法,导致部分未成年屡教不改,司法机关却无计可施。
三、加快专门学校建设的紧迫性
(一)国家重视加强专门学校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及《关于加强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厅字[2019]20号),对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建立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回应新时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
(二)建设专门学校的必要性
根据高检院第九检察厅调研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5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110余所。目前,有9个省份都没有专门学校,很多省份甚至是人口大省仅有1所专门学校。由于现有专门学校数量太少无法满足需求,致使需要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无校可去”,进而导致对严重违法的未成年人无法采取专门的教育矫治措施。违法未成年人处于实际无人监管状态,实施吸烟酗酒、夜不归宿、打架斗殴、偷抢等严重不良行为,普通学校难以矫正管理,家庭教育无法约束,流散于社会,给社会治安和平安建设带来威胁。从上述数据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专门学校的建设已迫在眉睫。
四、加快专门学校建设的建议
(一)健全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法规,出台专门教育实施细则
在专门学校教育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立法,明确专门学校规模设置、运行模式、招生范围、入学程序等内容,或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推动专门教育与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等配套衔接,构建既有别于普通学校教育又有别于司法监所的专门教育体系。
(二)加大专门学校的建设和保障力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此项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坚持法治思维,分类设置建设专门学校,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安排新建或改建事宜,做到布局合理、资源集中、有效辐射,以满足现实需求。专门学校可以参照特殊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三)统筹组织领导,健全专门学校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规定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政法或者教育部门领导牵头,成员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财政、教育、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相关负责人等组成,研究制定进出校、学习期限,学籍保留、记录封存等措施,参与专门学校课程体系的设计,为专门学校提供教育训诫、教师培训、法治宣讲等支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领导,政法机关要负责对专门学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要建立独立、专业的评估体系,规范入学程序,健全转出程序,实现专门教育的动态化评估与管理。在遵循专门学校发展规律和少年司法的基本要求基础上,重点关注行为矫治、法治教育、心理咨询与辅导、生涯教育、感恩教育等方面的有机融合,构建完整有效的教育矫治评价制度,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作者:定边县检察院 乔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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