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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劳务受伤引纠纷 公正裁决维权益

劳动者去干零工,没有签订合同,没有购买保险,发生意外事故受伤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2023年8月,高某经朋友介绍到王某经营的冷库卸货,当高某站在货车上高约四米处的货物上卸货时,因底层货物不稳导致其摔下货车受伤。当时,高某感觉身体些许不适,但依然坚持把剩下的活干完。随后,高某身体不适加重,随即被工友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均由其自行支付。经过近两周治疗,花费医疗费、陪护费、生活费等近5万元,高某多次找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高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94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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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法官在开庭前分别了解双方意见,但双方并无调解意愿,为了更好的对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开庭进行了审理以便了解案情,并同时听取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庭后,法官耐心向被告释法明理,但其仍坚持已见。本案中,高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王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对高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高某长期从事高空卸货工作,应在工作时尽到注意义务,也负有相应过错。根据过错程度,法院确认王某承担60%的责任,高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判决由王某赔偿高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5725元。判决后,双方均无异议,被告王某随后将赔款给付原告高某,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

1、提供劳务受害者在诉讼时应明确向谁提供劳务,应向接受劳务的雇主主张赔偿。

2、提供劳务受害者应首先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其次证明因提供劳务而受伤,最后对受伤的具体损失应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要过大主张损失,导致多缴纳诉讼费用。

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责任依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承担,由法官根据受伤事故的前因后果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

4、作为提供劳务者,应在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劳动技能,取得相应资质,否则要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作为雇主,应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用工,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提供安全保障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同时购买相应保险,减少经营损失。(供稿:三原县人民法院)

责编:朱刚

编辑: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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