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孙某在未取得保健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无生产厂家证明、无生产批号、无国家批准生产的性保健品。经检验,犯罪嫌疑人孙某所销售的性保健品中含有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西地那非成分。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该销售行为时间较短、数量较小、数额不大,尚未对社会大众造成伤害,自愿上交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按照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承办检察官安排犯罪嫌疑人参加社会公益服务,通过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能够让违法者化身社会治理的参与者,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从他律向自律转变。
在对犯罪嫌疑人孙某从轻处罚的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内部线索移送,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运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行政职能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
“轻微刑事案件不能简单一诉了之”,探索构建“公益服务+行刑衔接”模式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积极引导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社会关系,转变犯罪人员心态;充分发挥“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认真做好轻微刑事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推动轻微刑事案件由单一治罪向综合治理转化。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
下一步,米脂县检察院将持续推动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机制、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落实落地,深耕细作检察环节诉源治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轻罪案件,以能动履职助推基层社会治理取得更大成效。(范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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