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对原告某银行发送风险提示函,防范同类金融风险,提高纠纷解决效能。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其本人已有大额贷款未清偿,无法完成授信,便找来具备贷款资格的李某办理贷款手续,贷出款项由王某使用。2016年6月,被告李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依合同发放贷款,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及时还本付息,某银行遂诉至白河法院,要求李某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未严格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督,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造成其请求李某承担还款责任的权利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审查中查明贷款实际使用人为王某,遂追加王某为本案被告,最终判决案涉贷款由实际使用人王某承担偿还责任。
防范举措
为有效防范类似金融纠纷再次发生,办案法官遂对原告某银行在法院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进行总结归纳,找出该银行在此类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梳理问题成因,与该银行沟通后,就案件办理中该银行在业务操作及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该银行发送风险提示函,提出认真执行贷前审查制度,规范业务办理程序,严格审查担保物及加强贷后监管等建议。
职能延伸
风险提示函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发挥能动司法作用的重要举措,对防范与化解风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向金融机构发送风险提示函,实现了从“治已病”向“治未病”的转变,旨在加强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提升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能力,确保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这一举措在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将借款人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以“法理相融”推动“案结事了”。(张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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