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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1万元,发小的感情不复存在,看紫阳法官怎么弥补友情

以案说法:2013年3月,紫阳县毛坝镇付某因资金周转之需,向身为远房亲戚兼发小的何某开口借款10,000元。基于双方的深厚情谊,何某毫不犹豫地将这笔款项转入付某的银行账户,彼此的信任与情谊,在金钱的往来中得以体现。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何某向付某催还借款时,却遭遇了诸多推诿与拖延,付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2024年3月,何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4,500元。

法院审理:2024年3月,毛坝法庭受理此案。承办法官秉持公正与效率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付某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但坦诚自己当前经济状况不佳,难以立即偿还借款,恳请何某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并表示希望何某能够放弃利息诉求。何某在了解被告的实际困难后,展现出了一定的宽容与理解,同意放弃利息请求。

经法院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付某承诺于2024年12月30日前向何某偿还借款10,000元;何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在情与法之间找到了平衡,为纠纷的解决画上了一个相对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法律与情理的交织。借钱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但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意外与困难,导致债务的偿还出现波折。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纠纷发生时,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正的解决平台。

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务必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避免日后因约定不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让每一笔借款都在法律的保障下有借有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李瑞熙)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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