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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赔!紫阳法院支持吗?

2021年3月,紫阳县高滩镇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摩托车驾驶人员意外险。2021年12月23日凌晨许,李某驾驶摩托车,从高滩集镇驶往高滩镇双柳村方向,车辆不慎驶出右侧路外坎下坠车,造成李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为:2015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2日。后李某的妻子及女儿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驾驶证非有效期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之责任免除,不予赔付。

故李某的妻子及女儿诉至紫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向其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0000元。

法院判决: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的驾驶证过期未审验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李某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摩托车驾驶人员意外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不会必然导致驾驶证无效或被注销。驾驶证有效期的认定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的权限,李某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正在保险期间内,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虽已届满,但超过有效期尚不足一年,驾驶证未被注销,仅处于脱审状态。

公安交警部门未认定本次事故的发生与驾驶证逾期未审验存在因果关系,对此次事故发生时李某驾照未换领的情形亦未作为事故原因进行处理。故该保险公司仅以被保险人驾驶证非有效期内为由主张免责,缺乏依据。且该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就所适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给李某作出了明确说明。2022年5月紫阳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向李某的妻子及女儿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0000元。

法官提醒,为降低事故发生后的理赔风险,驾驶员应及时做好过期驾驶证的申领、更换,同时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也应当对合同中约定的免赔事项详细了解,避免受到权益侵害。(谢立松 )

责编:张颖

编辑: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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