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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人民法院:延迟交房起纠纷 当庭履行皆欢喜

3月初,平利法院综合审判庭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张靓开心的拿到了房屋的钥匙,被告李美当庭收到了原告支付的下余房款,一起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

案情简介:2022年6月,张靓和李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李美在平利南区的一套房屋以五十万元的价钱出售给张靓。双方在房屋中介的见证下,签订了合同,张靓支付了四十七万余元,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约定了交钥匙的时候将下余的房款两万余元付清。后因为疫情等原因李美未按时交房,张靓遂将李美诉至法院,要求李美交付房屋钥匙,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等合计四万余元。

庭审中,张靓认为因为李美的违约造成其一年的房租损失。李美承认违约并愿意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但认为张靓未支付下余房款也构成违约。经过法官的释明,李美当庭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了张靓,张靓也在扣除双方协商的违约金后将下余房款当庭支付给李美。

法官提醒: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一种很典型的双务合同。房屋买卖的交易中,出卖人需要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则需要按照约定支付房屋价款。

本案中,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一方认为未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一方认为未支付下余房款构成违约。面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调解中,可以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考虑双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就本案而言,出卖方不及时交房会造成买受人房租以及装修材料上涨等可能性损失,而买受人迟延支付房款一般情况下会造成出卖人利息的损失。相比较下,买受人的损失更大一些,所以本案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了部分违约金。(供稿:平利县人民法院)

责编:朱刚

编辑: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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