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某公司在紫阳法院涉诉十余起,涉案标的3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十余起案件均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紫阳法院拍卖了安康某公司的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为1046000元,但拍该笔款项远远不够偿还所有债务,该如何分配该笔款项呢?
法院执行
执行法官经过仔细查阅案件,发现该批案件中,有三起案件较为特殊。
有一案为娄某等80人申请执行安康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涉案标的452701.5元。一案为徐某申请执行安康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7000元。还有一案为朱某申请执行安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283934元。而朱某因工程款未结清,扔拖欠谢某等12人的劳务工资283934元,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正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案件均为普通的借贷债权。
考虑到上述案件均涉及农民工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要点》的通知规定,在分配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优先考虑将财产分配给追索工资的农民工。
合议庭经合议认为,该批案件涉及大量农民工工资,关系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农民工工资优先分配合情合理,故大家一致同意优先兑付农民工工资。
执行方案具体如下:对娄某等80人及徐某的劳务工资优先全额兑付,对于朱某的工程款,正好与朱某拖欠谢某某的劳务工资金额一致,故由朱某退出分配,谢某等12人参与全额兑付。
最终,紫阳法院共计兑付谢某等93名农民工工资743635.5元,下余款项扣除诉讼、评估等费用,由其他债权人按照比例分配。(康丹 姜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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