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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法院:建房款催要难,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可行?

案情简介:张某为李某建房,工程完工后双方对房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后李某入住房屋。经双方结算,李某向张某出具了15000元的工程款欠条,后李某未按照约定时间给付张某工程款,张某遂起诉李某要求支付下余工程款。

案件审理:平利法院案件审理中,李某称张某建设的房屋在楼梯、吊顶等多处存在质量瑕疵,要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若张某不对房屋存在问题进行返工修缮,就不向张某支付下余的工程款。法庭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虽然张某无相关建筑资格,张某与李某间的建房合同属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双方已经结算部分的效力,李某应向张某支付下欠的工程款,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对施工项目的质量负有保证责任是施工方的法定义务,李某可以基于此向张某主张维修或赔偿相应损失,但这并非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因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偏弱,为实质解决矛盾,八仙法庭多次对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最终通过不懈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一方有权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通俗说,就是合同双方,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也有权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上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的公平。一方不履行自己所负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在法律上是有悖于公平原则的。

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功能上是使对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请求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从而在性质上是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了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就自行归于消灭。(魏刚刚 郑钦)

责编:张颖

编辑: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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