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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车祸身亡,死亡赔偿金是否平均分配?看平利法院如何判!

基本案情:王大强(化名)与赵小珍(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09年生育一子王小强(化名),2018年又生育一女王小花(化名)。2021年,赵小珍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湖南省某人民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及侵权人向王大强、王小强、王小花及赵小珍父母赵甲、赵乙赔偿死者赵小珍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45万余元。赔偿款到位后,王大强、王小强、王小花及赵甲、赵乙因死亡赔偿金89.7万余元的分割引发纠纷,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赵小珍的死亡赔偿金89.7万余元,由其丈夫王大强、父亲赵甲、母亲赵乙各分得11.9万余元,儿子王小强、女儿王小花各分得27万元。宣判后,赵甲、赵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平均分割,应为共同共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请求分割时,可根据与死者生前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其经济依赖程度及实际情况等因素合理分配。本案中,儿子王小强、女儿王小花均系未成年人,丧母之痛对其幼小的心灵伤害很大,不仅需要精心照顾,更需要全面培养,在今后的生活及学习成长中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及生活紧密程度最高,故分割比例应大于死者丈夫王大强、父亲赵甲、母亲赵乙。

对死者配偶和父母,应从感情抚慰和赡养人数等方面来确定对死者的生活依赖程度和经济依赖程度。死者父亲赵甲、母亲赵乙还有其他子女能对其感情抚慰和赡养,对死者的生活依赖程度低于死者丈夫王大强,但经济依赖程度高于王大强。王大强系死者配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年男性,虽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低于年过60周岁的赵甲、赵乙,但生活依赖程度高于赵甲、赵乙,故死者丈夫王大强、父亲赵甲、母亲赵乙应均等分割。(邓小健 程斯柱)

责编:张颖

编辑: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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