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中间商”卖茶叶时不签订《茶叶购销合同》还出具了欠条这事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紫阳蒿坪的李某在外地工作时认识许多喜欢喝茶的茶友,加上紫阳富硒茶深得各地茶友的喜爱,于是李某灵机一动,利用自己的人脉牵线搭桥,做起了茶叶中间商的工作。他按照茶友的需求,收取定金后,从茶商手中购买紫阳茶叶,再运输到外地卖给外地的茶友,既可以推广紫阳茶,又可以赚取一点差价。
经过多次交易,李某与茶友之间也都互相信任起来,有时会有先交付茶叶后支付钱的情况,李某也觉得没有什么大问题。
有一次,一家公司需要大量茶叶,便联系上了李某。李某便从紫阳茶商手中先购买了一部分茶叶送到了茶友所在的公司。公司认可后,由李某向紫阳的茶企订购,公司派人来取茶叶。购茶后该公司一直未向李某支付货款,紫阳经销商也未收到货款。于是,向李某供茶的茶叶经销商找到李某,要求李某支付购茶款。李某认为确实是自己向茶叶经销商购买的茶叶,于是向茶叶经销商出具了欠条,约定6个月之后支付。李某逾期未支付,紫阳茶商便到紫阳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货款90782元。
法院审理
紫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经销商以及茶友之间都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李某向茶商出具了欠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欠条中李某承诺支付购买茶叶款,李某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最终依法判决:李某支付货款90782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如果李某与购买茶叶的公司之间签订有书面茶叶购销合同,可以就该合同要求支付货款。但是,李某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购销合同的话,无疑是把自己的风险增加了。所以说,茶商在销售茶叶的时候必须要签订书面的购销合同,树立风险意识,避免让自己处于被动的局面。(张勇)
责编:张颖
编辑: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