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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法院:情法兼顾促案结 化解矛盾解心结

2023年2月6日,乾县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法官李研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李某(女)与被告韩某(男)原系异地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双方之间频繁转账。2021年4月3日,原告李某通过微信向被告韩某转款30000元。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约定借款期限15个月,还款期限为2021年7月前还款10000元,2022年1月前还款10000元,2022年6月前还款10000元。被告韩某于2021年7月26日向原告李某微信注明还款8000元,2021年8月31日微信注明还款2000元,2021年9月24日微信注明还款5000元,剩余15000元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做了说明,后因原告回了原籍,双方终止了情侣关系。原告讨要剩余15000元及利息,被告拒绝偿还,原告诉至该院,请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原告认为其向被告的大额转账均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提出原告向其转账属实,但不是借款,而是与原告热恋期间一起外出游玩及共同生活支出,同时被告提交了向原告转账记录,其中特殊转账累计2354元;小额转账30元、50元、100元、200元累计1800元,且被告认为聊天记录是原告诱导被告约定的,但未举证证明。针对被告的抗辩,原告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予以证明。

李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韩某抗辩转账系基于双方其他法律关系,韩某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该案中,李某依据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韩某未能举证足以证明案涉款项往来性质为赠与或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发生,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庭审中,法庭调解阶段,承办法官李研认为,情侣之间在缺乏借条、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结合款项金额、款项来源、款项流向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特定数字以及小额数额的相互转账,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交易习惯,该部分特殊数字金额及小额资金往来,一般应认定为系二人以增进恋爱期间的情感及好意施惠为目的消费,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对于这类转账不作为民间借贷处理,故被告主张其向原告的转账,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但原告主张向被告的大额转账,已超过双方合理的生活支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由于被告提出案涉款项系共同生活支出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故应认定为借款。

经承办法官当庭向原、被告及代理人从情侣之间的资金往来性质及法律规定做了详细解读,原、被告双方理解了法律规定后,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乾县法院的支持,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承办法官主持公平正义、熟练解读法律法规、耐心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表示感谢。(郭朝霞 李研)

责编:朱刚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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